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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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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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