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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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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种类比较多包含总价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要求承包人需要完成项目的全部内容,采总价合同评标过程节省时间并且流程简单。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单价合同;是亦称"单价不变合同"。由合同确定的实物工程量单价,在合同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变,并作为工程结算时所用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即量变价不变合同。
中央党群机关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国民党中央机关、民进党中央机关、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共青团中央机关、全国妇联机关等等。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下属各部门机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对外联络部、教育部等等。两类机关的最大区别是性质不同:前者不能代表国家发表意见声明,只能代表某一政党的意见;后者则是一言一行都是代表国家的。前者的职责是对本党派履行教育、管理、指示、要求、监督、处罚等职能;后者的职则,则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务负有领导、教育、管理、指示、要求、监督、司法、处罚等职能。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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