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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
一、工期延误能否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此可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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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延误时,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向发包人支付延误赔偿费。即使承包人不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照合同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在日历日明确赔偿金额。误期赔偿纳入竣工结算文件,在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工程竣工前合同工程中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没有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造成工期延误,则延误赔偿费应按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造价的比例扣除。
看有无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例,没有的应赔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工期延误能否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此可知,工期延误能否鉴定即需要明确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笔者认为属于。理由有二: 1、工期是建立在施工进度计划基础上的,属于专业工程技术问题。建设工程工期是承包人依据工程技术规范及其施工经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照特定的工艺流程和组织关系严格有序地完成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所需要的期间。进度计划通常包括甘特图(横道图)、网络进度计划等,其中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网络进度计划,其中又包括双代号网络图、单代号网络图、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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