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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8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
协议人:黄×,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李×,女,____年____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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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协议书范本;一、入赘协议书{要用红纸写};为全面保障甲乙双方婚后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一、凭中说合,甲方自愿到乙方入赘,今甘更名改姓,;二、乙方同意甲方落户女方家,婚后所生子女从母姓;三、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敬如宾;四、为弥补与感谢乙方结婚前后在双方感情、经济问题;五、婚姻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六、甲方应对女方父入赘协议书范本一、入赘协议书{要用红纸写}甲方:为全面保障甲乙双方婚后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凭中说合,甲方自愿到乙方入赘,今甘更名改姓,自赘之后,一切听从女方父母管教。结婚仪式交由女方全权办理,婚后一切按照本地风俗施行。二、乙方同意甲方落户女方家,婚后所生子女从母姓。三、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敬如宾。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的任何事项。任何一件重大事项也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实行。四、为弥补与感谢乙方结婚前后在双方感情、经济问题上对甲方的宽容与谅解,甲方在此生将对乙方一辈子体贴爱护,并善待其终生。甲方不得以入赘为由,接受外界的流言蜚语;不得隐瞒已知的、可能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影响或后果的情况。如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乙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甲方被视为自动放弃共有财产分割权,并独立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内外一切债务;此条款的财产意见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自动生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由乙方优先选择,如果乙方选择了子女抚养权,则甲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满xx周岁,并在每年的元月份内一次性付清当年所需费用,直至子女学业终止。五、婚姻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恋爱或同居等背叛对方或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及隐形暴力(精神折磨)。六、甲方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XX和XXX;甲方未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无权拥有房产。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乙方签字:见证人:代字人: (最后是双方签字和日期)二、入赘合同文书{要用红纸写}立入赘合同文书人xxx,系xxx村人,为因生有x子名叫xxx,年方xx岁,无有娶过,今因请媒中正入赘到本村x门,x氏之女xxx为夫,婚配成人,以抵为子,接受礼钱xxx,其自入赘之后,一入永入,一赘永赘,永为x门x氏之子。x门x氏所有田地房屋地基,树园、耕业,家俱什物牲畜各项,尽归与xxx之子xxx承受,管业入藉,挡差应遣门户,改名换姓,生不归宗,死不归祖,入笈担差,听伊教育,孝养父母,合好妻子,如若不遵,东逃西走,饮酒滋事,赌赙嫖遥,延时误工,务有堂兄xxx一律承担,罚银xxx入归官归公用。倘有天灾月危,听从天命,尔彼不得异言。听伊教育,合好妻子,孝养父母,x门x氏之耕业、田地、房屋,所有各项倘有亲族内外人等异言翻悔,有侄子xxx一律承担,罚银xxx入官公用,此系尔彼情愿,恐后无凭,立此入赘合同文书为据”。本合同文书一式两份,双方父母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代字人:(最后是双方签字和日期)
售房协议书范本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楼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出售的楼房座落于XX镇XXX路X号楼XX单元XX楼,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 第二条房屋价格。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该房屋按照建设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元整,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瑕疵,无抵押,产权合法。 第七条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该房屋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xx年x月xx日
合伙人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 姓名住址、身证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评估作价(元人民币)评估方式 第九条合伙人应在年月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每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 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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