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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规范的文字表现出来的,不可回避存在文字的模糊和缺陷;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避免存在事后的漏洞;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不容置疑需要根据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对特殊问题进行价值判断,这些决定了法律解释在司法中的不可或缺性.正如菲利所言: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紧。解释目的往往是解释方法的基础,解释目的在取向上的不同,直接决定着解释方法选择上的差异。法律解释目的,理论上向来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主观解释认为,解释的目标是寻求立法者当时的实际意图,即探求立法者的意图,并赋予立法者的意志以决定性作用,而法律解释的正确方法就是对历史的要求和规范目的进行研究,主观解释主张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以探求立法原意为惟一目标,这一作法可以防止法官对刑法进行任意解释,从而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这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客观解释论却认为,解释的目标是发现法律合理涵义,即法律在立法者颁布之后就脱离出来并从此独立,立法者的意志变得无关紧要,法律解释就是阐明法律本身蕴含的意旨,客观解释论主张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刑法价值、刑法理念探求刑法规范本身应有的合理内涵。
根据法律设计的罚金伪证做法,但法官未采纳,导致了严重后果、拘捕按情节适用。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对伪证者的制裁能够从轻掌握,有情节显著轻微,进行批评教育则可。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通常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危害不大的,无导致严重后果。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做法,则法律限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金和15日以下的拘捕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有意采信了其伪证)
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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