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50年; (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
房地产登记中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如下:住宅用地全国统一实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实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的规定如下:(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依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其使用权年限也是不一样的。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据悉,在《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民法典》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今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1、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同时该《条例》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即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够使用的土地年限不是从转让之日,也不是从开工之日重新计算,而是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之后的剩余年限。以该问答为例,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转让时已使用(已经受让土地后非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仍视为使用)7、8年,则新的受让人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3年或者32年。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务院《条例》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起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参考文本大都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从出让方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但何为交付,交付标准等,参考本文并无统一表述,实践中,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常常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的约定出让方交付土地应当完成“三通一平”(还有“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如果没有明确的交付标准、交付方式的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就会成为问题。因政府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如期交付或者因不具备开工条件而长期闲置的情形并不少见。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和土地出让年限规定的本意来说,土地使用年限应当从受让人实际使用之日开始起算。因此,若因政府原因不能按时交付土地或者交付土地不符合条件导致使用人不能实际使用土地,则土地使用年限应当从实际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算,而不应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起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