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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中只是赚介绍费的行为人同样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 一、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介绍别人收养儿童,与其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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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间介绍买卖儿童的案件,目前存在争议,需要具体分析,应根据介绍行为的参与程度、是否有获利目的、获利的多少、介绍的数量、后果及主犯构成犯罪与否,参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综合案情具体处理。对于偶尔为之,未从中获利或获利较少,参与程度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以不认为犯罪处理。
买卖儿童介绍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具体案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介绍人均应以拐卖儿童罪的从犯定罪处罚。只是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其介绍参与的程度、是否获利、获利的多少、介绍的次数等情节的轻重,依据刑法对从犯量刑的原则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 (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也就是说,居间介绍者仅帮助他人买卖毒品,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无意购买或者出售毒品,并没有买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为。 (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从中获利的,其利润并非来自于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而是来自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酬劳。实践中,这种酬劳既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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