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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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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如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的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关于协调人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5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且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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