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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人员的;(四)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的。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评标委员会向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投标文件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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