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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有关相同、近似的规定: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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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通过大肆的宣传提高商品知名度,通过品牌效应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而消费者在挑选商品、辨识商品真伪时,通常是认牌购货,也因此导致了因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或者被侵权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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