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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
一、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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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的,在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有正当理由,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可更改。理由正当的情况可以是被收养的小孩;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以及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况。常见的改名理由有重名、多音、难写、难认、难听,容易被误读等。最常用的理由是重名,因为国人重名者太多了。但难听的名,重名率不高,只要确实存在并能与民警解释清楚,这个理由是成立的。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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