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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减刑全国统一

2021-1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犯罪人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可减刑条件的案件,处理时应综合考察犯罪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处罚和生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实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改(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分子,不积极退赃,协助退赃,赔偿损失,或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犯罪分子在刑事执行期间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保护,不得不分析其正当诉讼不认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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