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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对于遗嘱人怎么公证立遗嘱

2024-08-30
(一)、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人对于自己所订立的遗嘱是可以进行公证的,但在公证的时候也需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才能得到公证部门的受理,公证遗嘱要比其它形式立的遗嘱会更具有法律的效益,除了遗嘱当事人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更改,不然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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