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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手续审理的行政事件,审判员应独自审理,从立案日起四十五天内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行政事件,认为事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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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此跟大家分享行政诉讼立案的具体流程: 一、起诉人提交立案材料立案材料包括: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代理手续。 二、立案庭审查立案庭对起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查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能够当场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出具案件受理通知和材料收取清单;起诉材料有欠缺或需要完善的,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 四、不能够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由立案庭出具材料收取清单,七日内出具立案或不立案通知。 五、通过立案审查的,法院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 六、起诉人缴费。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判效力主要根据案件的原审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院长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交审查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三)再审案件的处理。1、经审理再审案件后,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原生效判决。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予判决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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