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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如果超生违法,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只是缴纳的基数同城镇居民不同。城镇居民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缴纳,农村的居民按年人均纯收入缴纳,一般...
如果你是江苏的农业户口,而你老公是安徽的农业户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该是在江苏进行。除上述外,你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均在安徽进行。当然,如果你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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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就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和上户口没有直接的关系,已上户口还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如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现在上户口,是否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区别对待。如果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给孩子上户口不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否则,就要交。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二孩政策。但也不是说违反规定的,不交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是人口计生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违法生育、保障公民生育平等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一直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分析探讨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无疑会对人口计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一是明确工作思路。针对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有钱不怕罚,无钱罚不怕”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分类管理,规范执法”的工作思路,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努力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足额到位,逐步树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要“执法”,又要“维权”的新理念。二是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方面。严,就是严格按照“八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实,就是切合实际,因户施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对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批准分期缴纳,建立台账,签订合同,逐年交款,决不允许私自降低征收标准;细,就是工作细致,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调查取证、做出书面决定、文书送达、限时交款等相关程序要求,做到“一案一卷一制作”,档案齐备;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衡量,坚决杜绝乱开口子、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违法行为。三是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到收支规范,杜绝白条收费、乱收费,做到社会抚养费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同时,乡上还建立和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四是加强协作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切实负起为计划生育工作保驾护航的责任,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反馈信息,交流情况。乡上还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通报、评比,做到一周一汇报,十天一评比。对少数重点户、钉子户、难缠户要申请人民法院介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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