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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022-10-11
建筑单位应当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此外,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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