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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年龄将直接影响学校责任的大小。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主要责任是另一名同学,学校需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目前您的孩子伤情如何?对方家长和学校的态度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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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个人认为,你的孩子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你可以申请认定你的孩子是见义勇为,从当地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中得到一部分奖励。对这次事件中要承担的责任主体分析如下:一是学校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你的情况属于可以得到学校赔偿的规定。二是受益人即学生A应当在受益范围内补偿你的损失,因为你孩子属于是为了救他而死亡的。三就是你孩子死亡的直接实施人凶手。因为你孩子还是个学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所以你最好是找当地的律师,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如有和你孩子类似的判例可以参考。
可以要求该学生家长和学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感谢你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学校和你妹妹的同学都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你的是:需要由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你妹妹目前的情况或今后的后遗症是由于1004年10月10日被砸伤引起的,也就是说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起诉也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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