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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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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主体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工作人员;主观条件是出于获利目的;客体条件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工作人员构成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的,一般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或者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的等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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