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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2021-04-08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行政处罚可否既罚款又拘留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在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有时会受到多种处罚,若没有能力一次性的支付罚金,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分期,或者是延期支付的请求。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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