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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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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中,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复议流程如下: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护、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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