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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
根据刑法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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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中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再就是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就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根据《刑法》第116条、117条和119条的规定,两罪的处罚是一样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以下处罚: 1、犯本罪的,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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