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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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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处以2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实习期间单独上高速会被罚款20-200元,不扣分。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否则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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