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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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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3、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4、告知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5、征地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1、在1983的土地承包中,已经去得了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家属的农业人口,确定属于本村的集体成员。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新农户,假若长期生活在新居住地并且户口已经迁入当前村的,认定为本村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因为子女顶替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和符合管家相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5、在学校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认定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从外省嫁入本村,而因户籍政策问题,户口未迁入本村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可以认定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9、本村的经济组织内有服刑人员、劳改人员,认定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调解土地纠纷内容有哪些的解答如下: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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