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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分不动产;(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3)处分与婚姻一方人身密切相关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
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⑵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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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 依《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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