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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建设项...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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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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