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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行贿者也制罪,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扼制犯罪!不要说其它的什么“不行贿就不给办事!”和“同罪同罚是保护了受贿者”。这些都是托词。其前题都是在已经发生行贿和受贿罪的情况上的,而本提案的要点是在防患于未然,在未犯罪的时候就制止了行贿的冲动,那么罪案就不会发生。如果不行贿就不给办事,我倒觉得,非要行贿才能办的事,那算什么事?很怀疑你的事情是属于合理合法的事情。而如果你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为什么就一定不能走正常的路子呢?走歪门邪路习惯了是吧?所谓保护了受贿者的一说,我倒是认为,宽待行贿者才是某些受贿官员最乐意见到的。首先他们本身在官场中有权有势,对于法律的打击有一定的免疫能力。而行贿者往往是弱者,想办事就要依靠官员的权力支持。而行贿的惯例一旦形成,就会有大量的原属于行贿者的钱财流入到受贿者的腰包里。所以保护了行贿者,就是保护了他们的腰包。而一旦制定了同罪同罚的法律,将严厉打击行贿者的行贿热情,他们本来是弱者,没有法律的保护外衣,不象当官的那样有关系网来逃罪,所以当他们害怕触犯法律以后,肯定会大量地减少行贿的勇气和机会。也就做到了减少贪官污吏的发生率。这才是达到整理吏治的目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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