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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
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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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包括同居关系、抚养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之外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共同的。
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对象一般是家庭成员,所有家庭成员都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对象。丈夫,妻子,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等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对象不限于妻子,因为丈夫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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