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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解决三个问题:夫妻身份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 2、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3、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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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的方式,双方约定婚后取得财产归取得方所有2,《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于共同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不分给有过错的另一方,更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也不允许财产在谁手中即归谁。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因此需要特别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过错包括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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