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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执行到底怎么进行的呀?

2022-07-1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2008)17号司法解释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本身具有非诉性特征,较之诉讼,其有着更为便捷、经济的优点,因而越来越多的为债权人所选择。但是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比较被动,以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某一债务人由于有许多的债权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的财产先后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而公证处是很难查明这一事实的。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且公证处出具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到了执行环节,势必引发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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