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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征税,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征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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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一般采用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照税法规定征税后,以财政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的,应当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可以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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