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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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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可见,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就应当立案侦查。
数额巨大是恶意拖欠10万以上不到100万,特别巨大是恶意拖欠100万以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男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却没有资金,竟然伪造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办理大额家装分期业务透支6万元,在还款6500后就无法还清余款,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于某某,男,53岁,无业,天津市人。2008年1月,于某某打算装修房子,但家里没有足够的现金,心里着急的于某某见他人使用信用卡可以透支办理分期付款业务,便也想办理一张信用卡以解燃眉之急。由于没有工作,于某某伪造了一张自己在某高校工作的收入证明,于同年2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于某某用信用卡在我市某装饰公司办理了大额家装分期业务,透支6万元,按照规定应每月还款2500元,分24期还清。但于某某只在其后分三次还款650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都不曾还款,银行方面最终向警方报案。案发后,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也将欠款全部还清。 2011年11月8日,河东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推广和普及,给大家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切不可伪造证件办理信用卡,更不能无限制延迟还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一定数额或有严重情节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其中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大家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小心谨慎,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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