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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 三是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行政拘留可以交钱根据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民警不可以随便拘留人24小时。警察可以在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和拘留证后,对公民进行拘留。但是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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