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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利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或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未...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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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再来聊一个民间借贷的一个利率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一个比例的利率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呢?那么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如果说借贷双方的这个利率约定是年利率在24%以内,也就是每个月的月利率是2%以内的,那这个利率呢?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呢还有就是这个利润呢,双方约定的是年利率在24%到36%期间,那如果说双方约定了以后,借款人呢也已经按照这个24%到36%之间的这个利率呢,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这个利息,那么这个支付过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那如果说这个利率还没有支付,但是呢双方约定的呢是在24到36期间,但是这个款项呢,这个利率没有支付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呢是最高呢是应当按24%的这个利率来支付,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约定的这个利率 是年利率超过36%,那么这个超过部分呢是无效的,如果说双方产生争议到法院诉讼,那么法院最高是按照年利率24%的这个比例来支持银行借贷利率。
24%之内法律保护,24%-36%之间法律不保护但可以自愿履行,超过36%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民间借贷新规。民间借款利率上限值为浮动数值,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当期利率上限值为4*3.85%=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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