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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这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故又称消极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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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亲。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民法典的要求,除非双方是属于直系亲属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以及患有不能够结婚的疾病的人。其余情况下都是允许结婚的。但是如果双方中间是属于法律关系中的旁系亲属,没有事实的血缘关系,也是不能够结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条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本条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谓半血缘亲属。
《民法典》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人类逐渐意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甚至灭亡。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之间的血亲。 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是指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包括叔叔、叔叔、阿姨、阿姨、侄子、侄女、侄女、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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