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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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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办理的程序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1、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2、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3、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4、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5、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1、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2、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3、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4、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5、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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