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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有欠缺的,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是有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代书遗嘱有效条件: 1、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意思是真实的; 3、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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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补强代书遗嘱欠缺的形势瑕疵,则可认定为有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由继承法规定的,以他人代笔书写形式设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首先从严格的法律解释上来说,法律文义既已明确时间注明“年、月、日”,则在代书遗嘱中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从法律逻辑来看,代书遗嘱规定应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要求,若认为代书人少于二人即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则落款时间如未精确到年、月、日则该代书遗嘱也应被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应当认定为存在瑕疵。但是,落款时间未精确到年、月、日的瑕疵程度与代书人少于二人的瑕疵程度相比,前者尚未达到使得该遗嘱无效之程度。因此若依据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落款时间的,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签名或盖章并称,可见在民事诉讼中签名、盖章和捺手印应当处于同一的效力等级。从方便遗嘱人的角度出发,对捺手印或者盖章的代书遗嘱都应当予以认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疑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因此面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时,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既应从意思表示真意出发尊重死者的意愿,又要在形式把握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代书遗嘱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多种遗嘱中的一种,是法律对于那些因身患疾病不能自行书写遗嘱或没有文化,不会写字的立遗嘱人的权利的保护形式。代书遗嘱必须具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即遗嘱必须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严格的形式要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遗嘱是遗嘱人基于内心确信,无外在胁迫与压力而作出的。外在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
关于代书遗嘱的所涉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很多。首要的条件是,见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详细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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