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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不一,但一般认为如果起诉离婚时未退休的,养老金是不参与分配的。...
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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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1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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