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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单位、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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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具体性。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2、强制性。三、有限制。它属于行政限制,而不是行政赋权。四、具有预防性。5、临时性和紧急性。6、属性和独立性的结合。7、非制裁性。8、可诉性和法律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 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4.具有预防性。 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 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7.具有非制裁性。 8.具有可诉性和法律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1、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并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4、拘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暂时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被送往一定地点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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