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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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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不计入审限,只有明文规定的几种延期审理情形才不计入,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根据《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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