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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什么?

2021-05-06
《民法典》并未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等。(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四) 另外,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的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相关法规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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