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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政府部门的罚款是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务,在破产财产足够的情况下要清偿。依次序清偿根据破产清偿顺序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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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处理方法: 1、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2、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 3、管理人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宣告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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