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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分批次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由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报告,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图等资料(属于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须提供矿产压覆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主要是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占耕地是否已经补充并达到占补平衡。预审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预审批复。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意见(占用林地的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拟征土地组织测量、土地权属调查、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核查统计,协助市政府拟订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必须组织被征地单位(即村小组)代表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听证笔录及参加听证人员签字原件与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征地事项在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报前公示后(公示期为5天),组织用地资料报批(用地资料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请示、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的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情况说明等资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办事窗口受理用地报批资料后,分别转厅征地处、耕保处、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地环处、储量处、法规处、信访处、执法总队、计财处等11个处室进行联审,并由各处负责人签字。联审通过后,由征地处统一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厅务会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准文件,同时下达用地规费缴款通知书。县级人民政府在缴清用地报批规费后,持缴款票据(复印件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决定农用地是否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此外,如果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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