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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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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包庇罪的条件有: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作假证明包庇的。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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