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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企业的流程是: 1、企业作出兼并决议; 2、兼并各方签订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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