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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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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2、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在离婚的时候,有子女的夫妻双方都会签署一份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其中会涉及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包括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但是这是根据非抚养方在离婚协议签订时的一个经济状况确定的。如果在抚养协议签订后,非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破产或者身体状况的变化,已经无力支付抚养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相关费用吗?相关法律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经济水平下降,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一种情况是同抚养方协商,表明自己的状况,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减少一部分抚养费;另一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减少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这个时候就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申请减少相应的抚养费。法院在作出是否减少抚养费的判决之前,会综合考察请求方的经济状况,如果仅仅是破产,但是对方资产依然足够负担抚养费的给付,法院不会认可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在认定时,会考察请求方的经济状况是否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作出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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