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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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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为终审的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二审是终审判决。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进行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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