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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从事公务时,可以构成罪主体。《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包括,村委会的成员如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的情形时,可以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干部也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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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3、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违法,对方构成滥用职权行为。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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