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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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