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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婚姻离婚说明: 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1、只签了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不是离婚,两人还是婚姻关系; 2、只有办理了离婚登记及拿到离婚证,两人才不是夫妻; 3、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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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回答如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的协议替代了原来的合同,双方应按新协议履行,不能要求债务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在协议尚未履行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我们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宜认定为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换言之,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债权人的一种选择权利,而不是约束债权人的一项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你提出的如何看待买房双合同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双合同,就是买房时会签写两种合同,一种是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另一种是以“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甚至是“变更装修标准价差和房屋增值包服务费”等多种名目体现,两个合同加在一起是这套房的总房款。说白了最大的风险就是房子一旦出问题,开发商怎么承担责任,怎么给你赔钱,一不小心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双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一直备受争议,截至目前来说,是没有楼盘因为签订“双合同”而被处罚。但是对于要买楼的市民而言,如果不接受开发商“双合同”的规则,就好有可能无法顺利的进行买楼,对于准备要买楼的市民来说,双合同也都成为了如今购房时的潜规则。
近亲结婚的,该行为违反了《》。应直接判决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后,涉及和的,先由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近亲离婚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1、《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当事人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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