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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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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立功的处罚标准,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1、准自首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立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遵守侦察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从而成为准自首的主体;被单处罚金的刑的罪犯虽然没有被关押,但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在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要人其他罪行的,也能成为准自首的主体;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解释是条件地提前将犯罪人予以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也可成立为准自首的主体。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与准自首并无本质区别,也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是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对其不以自首论,又有失公平。2、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能“以自首论”;如果属同种罪行的,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成立自首。
成立单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具体实施者必须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二)自动投案; (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 单位自首是自首制度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也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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